邵阳日报·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吴承杰 阳波)
一、典型案例
被保险人陈先生驾驶小型汽车,在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站立交桥路段与三者车主王先生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三者车主受伤。
经我司核查确认:陈先生2019年购置车辆时已注册网约车平台,自2025年2月起长期从事网约车营运,事故发生时正处于营运接单状态。结合营运软件截图、平台接单时长、接单流水及我司调查笔录,可认定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使用性质已变更为营运性质。
陈先生于2025年10月在我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商业车险,投保时申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未如实告知车辆实际用于网约车营运的情况,存在故意隐瞒、未尽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依据保险条款及法律规定,我司对本次事故商业险部分作出拒赔决定。
二、案例分析
(一)法律与条款依据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二)本案拒赔理由
1.使用性质根本改变:车辆由家庭自用变为网约车营运,以营利为目的面向不特定乘客提供运输服务,使用性质已从非营运转为营运。
2.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营运车辆行驶里程更长、使用频率更高、行驶路线更复杂、驾乘人员不固定,事故风险远高于家庭自用车辆,符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定情形。
3.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陈先生投保时隐瞒营运事实,违反合同约定义务与法律规定。
4.事故与风险增加存在直接关联:事故发生于营运期间,属于因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引发的保险事故,商业险依法依约不予赔付。
三、案例启示
1.如实告知是投保底线:投保时须真实申报车辆使用性质,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将直接丧失商业险保障。
2.家用≠营运,风险天差地别:家庭自用车擅自跑滴滴、货运等,属于改变使用性质,显著提升事故概率,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产生的商业险赔偿责任。
3.用车性质变更务必及时批改:车辆用途、使用人、行驶区域等发生重大变化,须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按实际风险核定保费,确保出险可赔。
4.合规用车、诚信投保:遵守交通法规与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使用性质投保对应险种,才能真正获得保险保障,避免“省保费、赔大钱”。
